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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香港海關通知

《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條例》)將於2022年4月30日起實施。《條例》禁止進口、推廣、製造、售賣和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列於《條例》附表7第2部。總括來說,另類吸煙產品涵蓋草本煙、電子煙及加熱煙產品,當中包括任何經設計用作另類吸煙產品的零件及配件,以及任何包裝成適合與另類吸煙產品器具並用的物質或煙草。就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而言,根據《條例》第15DC條及第15DD條,任何人不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以包裹及貨物形式進口,或個人攜帶入境;由取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並期間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人士所攜帶的物品、航空轉運貨物,及一直留在飛機及船隻上的過境物品,則可獲豁免。除以上情況外,《條例》並沒有就其他轉運或轉口的貨物(包括經陸路轉口的貨物)作出豁免。

詳情請參閱附上的資料單張,或瀏覽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網頁http://www.tac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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